本網訊(通訊員 王哲)2019年4月,楊某向陳某借款20萬元,到期后陳某多次催要,楊某均以資金不足為由拒不償還,后陳某將楊某起訴至石泉縣人民法院。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后,經調查,楊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負債較多,法院對其名下車輛辦理了查封登記但因無法找到車輛下落故未實際控制。
2022年8月13日晚,正準備休息的尚法官突然接到申請人陳某電話,稱在石泉縣城某處發現被執行人楊某停放的車輛,自己正守在旁邊。得到消息的尚法官立即騎電動車趕到現場,發現該車輛正是被執行人楊某名下且今年2月已被石泉法院裁定查封但未實際控制的車輛。
尚法官趕到現場后,立即聯系被執行人楊某,楊某電話不接,微信不回。尚法官隨即現場拍照并發給楊某,并告知若其不配合執行,法院將依法將車強制拖走扣押,由此產生的拖車費等費用由楊某承擔。隨后楊某主動打來電話并表示愿意配合,在隨后的一個多小時中,法官多次催促楊某,楊某以各種理由拖延,直至晚上11點,楊某依然未到現場并表示第二天一早一定主動把車開到法院。
8月14日早上7點,執行局尚法官開始聯系楊某,楊某依然各種理由拖延,在法院準備要強制將車輛拖走時,楊某終于現身主動配合將車輛扣押至法院。到法院后,尚法官先對楊某進行了批評教育,宣讀了扣押裁定書,隨后便扣押了楊某的車輛、車輛鑰匙及行駛證。最終,雙方就債務償還、車輛處置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