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2016年6月,某工程建設分公司負責人蔣某,在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情況下,占用石泉縣轄區內某處林地修建混凝土攪拌站和砂石料堆放場,改變了林地用途。經查,蔣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積共計1162. 5平面米,石泉縣原農林科技局森林公安分局對其做出恢復所占地塊林地狀態,并處罰款17437. 5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在蔣某長期未繳納罰款后,原農林科技局于2017年8月向石泉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一周后,因與蔣某達成自行解決一致意見撤回了強制申請。
2020年8月,石泉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活動中發現該行政處罰至今未執行到位,嚴重影響了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權威性和有效性,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遂向石泉縣林業局(原農林科技局因機構改革職能并入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林業部門積極履行法定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將原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執行到位。石泉縣林業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后高度重視,迅速聯系當事人,對其長期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普法釋理后,蔣某認識到自身錯誤,主動于2020年9月將罰金繳納到位,并及時恢復了林地狀態。
通過運用行政非訴執行檢察建議,石泉縣人民檢察院向相關行政機關按下“提示鍵”,有效督促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回了罰款,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及時補償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