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吳丹丹)“你的公司每月都有收入,為什么要拖欠員工工資呢?”“我想著欠他的工資是小事,就把錢用到其他投資了。我現在已經把工資給員工結清了,也深刻地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請你們給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是石泉縣檢察院檢察官在訊問犯罪嫌疑人小王時的對話。
案情回顧:
2019年1月,小譚應聘到犯罪嫌疑人小王經營的網絡公司上班,從事網絡編輯工作,二人口頭約定工資為1800元每月,2020年1月,小譚離職。小王拖欠了小譚10個多月15000元的工資,小譚多次向小王討要工資未果,便到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進行調查后,向小王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小王限期內將拖欠小譚的工資結清,但小王一直未支付。于是,石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經過調查得知,小王公司運營正常,但其將公司收益用于其他投資,一直拖欠小譚工資。公安機關以小王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官審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后,認定小王的行為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但經過檢察官細心的釋法說理后,在案件提起公訴前,其已將拖欠的工資付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故對其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法條鏈接: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規定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拒不支付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貳萬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至十萬以上的。
檢察官提醒: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一條,這也是國家出于加強民生保護的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王即是因對法律條款的不了解,認為拖欠工資是“小事”,才導致最終觸犯了法律,構成了犯罪。經過檢察官的耐心教育,小王深刻地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表示日后定會按時支付員工工資,絕不拖欠,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