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健 黃鐘杰 廖英)近日,石泉縣城關鎮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婚姻情感糾紛,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2017年3月,一位衣著時尚的少婦走進城關鎮司法所,后面跟著一名男子,兩人邊走邊吵鬧,女子甚至揚言“實在跟他過不下去了,在一起就去死”。司法所對他們進行了耐心接待,并詳細了解事情的原委。原來女子王某和男子馬某兩人是“夫妻”,1991年相識并同居還在當年生育了一個小孩,由于兩人性格不合經常吵鬧,2000年經石泉縣人民法院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雙方各自外出打工。2004年,舊情復燃的兩人又生活在一起,并相繼再生育2個孩子,兩人沒有辦理結婚證。
這么多年,兩人還是沒有辦理結婚證,“夫妻”倆磕磕碰碰沒少吵鬧,隨后又自行愈合。在同居期間又先后蓋起了樓房,購買了汽車,并生育三個小孩,其中兩個尚未成年,并且兩人在銀行貸款還有3萬元未償還完畢。隨著歲月的流逝,兩人的生活習慣差異越來越大,日常爭吵成了家常便飯,甚至相互辱罵,感覺過不下去的王某提出和平分手,馬某隨即答應。但在處理財產和小孩撫養問題時,雙方卻產生了分歧。隨后城關鎮司法所對這起糾紛進行調解,在現場兩人依然不能達成協議。
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由于沒有履行登記手續,即使生活在一起,只能被認為屬于同居,如果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不會受理。但同居二十幾年,法律雖然不承認其合法性,但按照《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針對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司法所工作人員指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非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被撫養、受教育等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如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司法所的說法說理下,“夫妻”雙方決定為了孩子各讓一步,在財產、債務上進行了合理分割,在子女撫養權上進行了協商。最終達成兩人各自撫養一個未成年子女,兩未成年子女與王某共同生活,馬某每半年給予6000元撫養費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