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郭健 吳祖興)近日,在石泉縣司法局的干預下,一場長達一年的欠薪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2016年3月,家住石泉縣饒峰鎮新場村村民周某和譚某在某鐵路建設工地務工,包工頭胡某雇傭兩人開挖土方,約定支付工資4620元,工程結束后,胡某沒有向兩人出具工資結算單和欠薪憑證,只是約定待工程款到位后給付工資。
周某和譚某回家后,多次電話向胡某詢問工資到位情況,胡某都已工程款未全部給付為由推脫,后來周某和譚某又找到項目部,而項目部又以沒有欠薪憑據且包工頭胡某已回重慶市老家為由拒絕支付。
萬般無奈下,2017年1月,周某和譚某來到司法局,找到縣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給他們提供法律幫助討個說法。縣法律援助中心接報后,立即對周某和譚某反映的情況進行了核實了解,并進行了調查取證。因涉及重大工程建設,縣法律中心決定協調解決,暫不申訴至法院。經過多方聯系協調,池河鎮政府召集了某鐵路指揮部、項目部相關負責人與當事人一起協商解決。在協商過程中,項目部負責人一口咬定包工頭胡某已回老家重慶,未向項目部移交該工程欠薪名單,項目部無理由向周某二人支付工資。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當場列舉證人證言,證明周某二人在該項目部務工地事實,并指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雖然周某已回老家,但項目部作為工程發包方應該承擔支付工人應得工資的主體責任。經過協調和進一步做工作,該項目部表示愿意承擔周某和譚某的欠薪4620元,并兌現到兩人手中。
石泉縣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在外務工人員在工程結束后,若欠薪,一定要索要欠薪憑證,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