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劉志蓮 唐架芳)“事情終于解決了,我們心里的石頭也終于落地了,人也安寧了。”在石泉縣人民調解中心,當事人黃某說出了心里話。一場歷時7個月,讓他心力交瘁的糾紛在調解員的多次工作下,終于達成一致協議。
事情還得從2016年5月25日說起,這一天下午5點多左右,黃某在給胡某干活的過程中不慎眼睛被一個異物打傷,當時黃某沒覺得有多厲害,自己走路到石泉縣醫院去檢查治療了一個星期,但是傷情未見好轉,醫生建議去上級醫院做進一步檢查治療,6月2日黃某去西安西京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眼玻璃體積血,左眼視網膜脫離,左眼球貫通傷,左眼眶有異物,在西安西京醫院住院8天,共花醫療費23000余元,胡某已墊付17500元,現雙方當事人因后期治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產生糾紛。
最初黃某向胡某索要人身損害賠償金9萬余元,而胡某只愿意給1萬元,雙方差異懸殊,以致于調解工作中斷。調解工作人員又分別給雙方當事人做工作,講解相應的法律知識,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心工作人員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參照人體損傷程度殘疾十級標準上下浮動的基礎上給當事人分別計算應該賠償的數額,讓彼此心里都有一桿稱,以達到調解的預期。受傷者黃某也確實是個憨厚老實人,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庭條件比較困難,他是家中的頂梁柱,從出事到現在已經有大半年沒有干活,家里幾乎沒有啥收入,工作人員就給胡某做工作,讓他出于人道主義考慮,在賠償的數額上做一些讓步。
2017年1月22日,調解中心又約定雙方進行調解,經歷了連續五個小時的工作,眼看就要達成協議了,雙方的差距縮小,但是誰都不肯讓步,調解又陷入僵持中。調解工作人員顧不上吃午飯和休息,又分頭給雙方做工作,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胡某給黃某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營養費、住院期間生活補貼費、交通費等各項所有應賠償費用做一次性了結共計人民幣35000元,這才有了文章開頭出現的結局。
人民調解員提醒:接受勞務者在勞務關系中作為勞務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監督者和風險的防控者,對提供勞務者的活動應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義務,對提供勞務者的職業活動提供必須的保障是接受勞務者的責任,因為只有接受勞務者才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和防范這種風險。提供勞務者作為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自身受到傷害的情形,提供勞務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