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趙蕾)為促使各級黨政班子及其領導干部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石泉縣日前出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問責辦法》,明確將對11種監督不力情形作出追責。
包括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的領導干部和責任人對黨委(黨組)安排部署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監督檢查不力的;對上級紀委交辦的監督事項不安排、不落實的;對領導班子或領導班子成員違紀違法行為不制止、不糾正、不報告的;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問題查處不力,導致本單位或系統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一年內被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含縣級)直接查處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典型問題2件及以上;自辦案件為零的;對群眾投訴舉報處置不力,初核不認真導致越級舉報,存在失職的;故意泄密給查辦案件工作造成障礙的;不嚴格執行黨紀政紀規定,失之于寬、失之于軟,案件查處避重就輕導致錯案發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組織協調不力,導致黨風廉政建設受到“一票否決”的;發現嚴重違紀違法線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導致發生窩案或系統性腐敗案件發生的;包庇袒護違紀違法行為,經核實認定存在嚴重失職的。
一旦出現上述11種情形,將通過承擔監督責任的紀檢監察組織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誡勉談話、直接責任人點名通報批評并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黨內警告處分,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予以免職處理,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予以免職,直接責任人撤職以上處分等方式進行追究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