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余汐顏)近日,平利縣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追繳違法所得35794.29元。
經查,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相關文化部門以及著作權人許可,未取得任何版權方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專用使用權的情況下,在各大網絡書籍平臺搜索小說、散文、世界名著、兒童讀物等十余類電子書籍,私自通過建立微信群收取會員會費,或以個人微信單次向他人銷售的方式,轉賣電子書籍,獲利3萬余元。
平利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所轉賣的電子書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