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全世杰)為幾萬元欠賬,公然抗拒法院執行,最終被罰款60萬元。近日,嵐皋法院向重慶市新綠公司宣布并送達罰款決定書,并將公司銀行賬戶存款劃撥至法院涉案賬戶,這是該院建院以來對被執行人開出的最高額罰單。
耿某、李某,均系陜西嵐皋人。去年為該縣民堰公路改建工程分別運送和提供砂石料,因費用結算問題與工程方重慶市新綠公司產生糾紛。遂訴至法院,經公開審理,嵐皋法院依法分別判決被告公司向耿某支付運費1.35萬元、向李某支付砂石料款3萬元。履行期屆滿后,被告仍無任何給付行為,遂該二人向嵐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院依法立案執行,首先依照訴訟中被告提供的公司地址向其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因公司遷址,郵件被退回。辦案人員遂決定前往重慶送達,為確定送達地址,出發前查詢到被執行人法人代表牟某的手機號碼,試圖與其取得聯系,但撥打數次對方都未接聽。無奈,辦案人員只能通過手機短信通知牟某,責令其限期履行。牟某知悉短信內容,仍未履行。辦案人員遂立即奔赴重慶,從工商部門得知該公司新址尚未登記備案。期間,辦案人員數次撥打牟某電話才得以與其通話,要求其提供公司地址,并耐心告知相關法律規定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但牟某斷然拒絕,公然叫囂,態度粗橫。
鑒于被執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以“無視”方式對待執行工作,且態度惡劣,藐視法律,缺乏對法律的尊重和敬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該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