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唐海龍)漢濱區政府日前出臺《漢濱區耕地保護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耕地保護激勵對象、準入條件、考核評價主要內容、取消激勵資格情形、獎勵資金額度及獎勵資金使用范圍等內容,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調動各鎮(街道)、村(社區)保護耕地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行為。
《辦法》明確,耕地保護激勵是依據漢濱區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每年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社區)給予激勵。根據《辦法》,漢濱區每年確定10%的鎮(街道)和5%的村、社區作為區級激勵對象。對受區級激勵的鎮(街道)和村、社區給予通報表揚,并分別一次性給予10萬元、3萬元的資金獎勵。激勵資金主要用于農田基礎設施后期管護與修繕、耕地開發和耕地質量提升、永久基本農田建設與保護。
《辦法》規定,耕地保護考核評價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落實、耕地進出平衡落實、糧食播種面積、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高標準農田建設及后期管護等10項。
《辦法》強調,在評選激勵對象時,存在主要指標未按規定完成、土地違法問題嚴重、違紀違法使用專項資金問題的鎮(街道),不具備激勵資格;存在耕地保護不力、違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土地違法未整改到位、巡田員報送信息不及時的村(社區),不予以激勵。對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截留、超范圍分配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理,并取消下一年度激勵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