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通訊員 張曉海)7月18日,白河法院法官干警在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鄭某某的情況下,迅速落實執行擔保,督促擔保人現場履行5萬元。
案情回顧:原來,梁某某曾向鄭某某借款15萬元,還款期限到后一直未還錢,梁某某遂將其訴至白河法院。經法院調解后,鄭某某仍未按期履行,梁某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法院申請執行。2023年2月10日,經法院組織和解,鄭某某當場履行3萬元后,許諾每月支付2萬元,并由被執行人鄭某某的朋友阮某某與紀某某自愿在5萬元限額內為鄭某某提供擔保。達成和解后,鄭某某僅履行了2萬元,余款未按和解協議履行,承辦人多次督促均無果。申請執行人梁某某于2023年7月2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并將擔保人紀某某、阮某某追加為被執行人。立案后,承辦人在無法聯系到被執行人鄭某某的情況下,第一時間聯系了擔保人阮某某、紀某某,并向二人送達了執行文書,向二人釋明法律關系,并告知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迫于執行威懾力,擔保人紀某某委托阮某某共同向法院繳納5萬元執行款,申請執行人梁某某的部分權益得以維護。
執行擔保,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的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本案中,在聯系被執行人無果的情況下,巧用第三人擔保措施,督促擔保人在擔保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化解了執行難題,有力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