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省發展改革委、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通知》明確定價管理范圍為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照護服務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具體包括公辦托育服務機構,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指接受場地費用減免、建設運營補貼等政府支持的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
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包括基本服務費和其他服務費。其中,基本服務費包括保育費、住宿費(僅限寄宿制);其他服務費是指在基本服務費外,托育機構為嬰幼兒提供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費、材料費等費用。
公辦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非營利性原則,制定基本服務費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20%。公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收費管理與公辦幼兒園保持一致。
社會辦普惠托育服務機構基本服務費由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明確收費標準參考區間,引導托育服務機構與各縣(市、區)衛健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合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開設的托班授權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基本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其他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非普惠托育服務機構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通知》明確了退費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托育機構,退費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托育機構,因公共衛生安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托育服務機構原因導致的退費,應當按未入托的實際工作日數全額退還相關費用;若家長或幼兒因自身原因未入托,考慮管理費用支出等因素,保育費、住宿費可按收費標準的一定比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