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環評審批權限,避免“以罰代改”等簡單行為……近日,陜西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于提升全省生態環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通過20條具體措施,提升陜西生態環境治理能力。
《措施》提出,除2018年下放的審批權限之外,向各設區市再下放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及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汽車制造、社會事業等項目環評審批權限。進一步簡化環評審批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涉及法定保護區的項目,不再以主管部門意見作為審批的前置條件。
同時,將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重大產業項目、重要民生工程項目等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項目實行提前介入、全程服務,為更多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項目的落地運行騰出環境容量。
《措施》還提出,通過交易獲取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總量指標獲取不再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程序;企業向生態環境部門作出在項目投產前取得總量指標的承諾后,即可申請環評審批。
據悉,我省將減少執法層級,避免多頭執法和重復執法,推行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避免“一律先處罰后整改”或者“以罰代改”等簡單行為,嚴格禁止“一律高限處罰”等做法。
同時,推行以綜合績效評估為主要內容的差異化環境監管模式,對資源環境效率高、排放總量低的企業不實行或者減少實行錯峰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