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健全常住人口市民化激勵機制,推動更多人口融入城鎮。
第一節 深化戶籍制度改革
推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并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和義務。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省會及以下城市要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鉤做法。大中城市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條件,實行差異化的落戶政策。強化地方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主體責任。
第二節 實施居住證制度
全面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公共就業服務、公共衛生服務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鼓勵各級政府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縮小與戶籍人口的差距。
第三節 健全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機制
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城市基礎設施補貼數額與城市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并支持引導依法自愿有償轉讓。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
第三十三章 優化城鎮化布局和形態
加快構建以陸橋通道、沿長江通道為橫軸,以沿海、京哈京廣、包昆通道為縱軸,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合理分布、協調發展的“兩橫三縱”城市化戰略格局。
第一節 加快城市群建設發展
優化提升東部地區城市群,建設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世界級城市群,提升山東半島、海峽西岸城市群開放競爭水平。培育中西部地區城市群,發展壯大東北地區、中原地區、長江中游、成渝地區、關中平原城市群,規劃引導北部灣、山西中部、呼包鄂榆、黔中、滇中、蘭州-西寧、寧夏沿黃、天山北坡城市群發展,形成更多支撐區域發展的增長極。促進以拉薩為中心、以喀什為中心的城市圈發展。建立健全城市群發展協調機制,推動跨區域城市間產業分工、基礎設施、生態保護、環境治理等協調聯動,實現城市群一體化高效發展。
第二節 增強中心城市輻射帶動功能
發展一批中心城市,強化區域服務功能。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加快提高國際化水平,適當疏解中心城區非核心功能,強化與周邊城鎮高效通勤和一體發展,促進形成都市圈。大中城市要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延伸面向腹地的產業和服務鏈,形成帶動區域發展的增長節點。科學劃定中心城區開發邊界,推動城市發展由外延擴張式向內涵提升式轉變。
第三節 加快發展中小城市和特色鎮
以提升質量、增加數量為方向,加快發展中小城市。引導產業項目在中小城市和縣城布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推動優質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配置。加快拓展特大鎮功能,賦予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權限,完善設市設區標準,符合條件的縣和特大鎮可有序改市。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鮮明、產城融合、充滿魅力的小城鎮。提升邊境口岸城鎮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