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純、段田是親兄弟,1981年,因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到戶,段純取得百步梯旱地0.55畝,段田取得集鎮公路旱地0.72畝。
1984年,因段純無房居住,便與段田口頭訂立換地協議,用自己的土地換兄弟的旱地用于建房,但雙方對換地面積及界限,未具體約定。
1987年,段純在換來的土地上建房,2003年、2014年,段純的兒子段義兩次拆舊建新,房屋現有占地面積,已超出換地實際面積67.32平方米。而段田對超出部分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段田去世后,段田的妻子吳鳳見土地被占用,便將段純訴至法院,要求恢復土地原狀或賠償土地折價款1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當年兄弟間的口頭換地協議,未違反當時的政策及法律規定,換地的具體面積及界限,現已無法查明,根據百步梯旱地畝產量低于鄰集鎮公路旱地畝產量的事實,推出段純換得的鄰集鎮公路旱地面積應小于0.55畝。段純對該超出部分面積67.32平方米,應承擔侵權責任。遂依法作出判決,段純給付吳鳳賠償金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