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陳楚珺)作為一種新興的旅游住宿方式,民宿近年來駛入發展“快車道”,但隨之而來的投訴與糾紛也日漸增多,民宿經營者與小區業主間的矛盾也日漸凸顯。“小區內能不能開民宿?”“如果可以,又必須具備哪些必要條件?”
日前,本刊接到群眾李先生反映稱,雷神殿小區內二層平臺處有一住戶將房屋改造后,用作非標準住宿出租,對小區居民的生活和安全造成影響。記者來到李先生所說的小區二層平臺處發現,該住戶位于單元樓一樓,南側墻面被改造為兩面裝有電子鎖的玻璃門,門前透明玻璃屋檐下,綠色地毯上擺放了兩盆綠植。記者通過門上的電話號碼聯系到房主羅先生。“這個房子我是2020年買下的,當年經過裝修后將信息發布到美團的酒店住宿模塊,我做的是長租,都有正式合同,給新城派出所的片區民警提供了一份。”羅先生在電話中向記者解釋道。記者隨即打開美團軟件,搜索到了“相遇安康的民宿”。
隨后記者從香溪社區了解到,2020年12月,雷神殿小區居民反映一戶居民有戶外亂搭建情況,社區經調查了解后向新城街道和市城管執法支隊進行反映。市城管執法支隊現場查看后發現該戶在戶外立有2根柱子,影響通行。“市城管執法支隊介入后,該戶業主將路面的柱子取掉了,在社區回訪中該戶居民表示,已按要求整改。今年7月份我們在小區清理樓棟垃圾的時候,小區一位居民又向我們反映這家民宿問題。”香溪社區工作人員介紹說。
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民警調查后回復稱,羅先生此前向公安部門申請過開辦民宿,但因申辦條件不適合,暫未允許。且當時已將所需辦理的房屋鑒定、消防、從業人員資質、住宿信息系統等方面手續告知。后來羅先生便將該房屋出租,出租合同等材料已交由公安機關報備。同時民警也表示,針對羅先生在美團上發布的信息,已責令其下架,小區內被占用的公共面積則還需要社區和街道等介入處理。
對此,陜西潤康律師事務所楊漢民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小區業主將房屋改造為旅租民宿或出租他人用于旅租,必須經過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