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王紅霞)原告覃某(男)與被告丁某(女)2017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不久,便舉行了訂婚認親儀式并向丁某父母交付了彩禮。今年5月,當覃某與丁某談及結婚一事時,被告要求再給付彩禮20萬元,兩人因溝通不暢發(fā)生矛盾,雙方多次協商無果。9月,覃某一氣之下將丁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丁某及其父母退還訂婚認親的彩禮錢9.2萬余元,返還首飾3枚,補償因訂婚和準備結婚造成的經濟損失1.9萬余元。
該案受理后,紫陽法院承辦法官向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法律釋明,明確告知彩禮是締結婚約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行為及彩禮在法律規(guī)定中的范疇。庭審中,原、被告就解除婚約的起因和彩禮的數額各執(zhí)一詞,調解一度陷入僵局。
10月30日,法官又通過背靠背、面對面的做思想工作,引導雙方理性看待訂婚彩禮與締結婚姻的關系,要求雙方開展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在經過長達2個小時的調解后,原、被告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丁某當庭返還原告覃某彩禮款6萬元,原告主動放棄其它訴訟請求,兩人友好分手。
近年來,婚約關系中因彩禮問題引發(fā)的糾紛越來越多。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紫陽法院家事法官既注重法律的嚴肅性,又注重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延伸家事審判的社會輻射功能,確保法律、社會效果相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