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新聞網訊(通訊員 董作玉 楊祥軍)因在其門前公路上鋪曬廢料酒糟,造成經過的摩托車駕駛員摔倒受傷骨折,繼而導致駕駛員在醫院手術過程中因骨折引起并發癥“脂肪栓塞”死亡。白河法院判決受理后,一審判晾曬人承擔30%的過錯責任,賠償受害人2萬余元。
今年3月4日,原告許某春的丈夫熊某平駕駛摩托車載原告,由家中往白河縣城方向行駛,車輛行至被告陳某林門前,因陳某林在其門前水泥公路上鋪曬有廢料酒糟,路面濕滑,于是原告許某春下車,而熊某平駕駛摩托車自該路段通行時車輛打滑,熊某平連車帶人摔倒在酒糟上。120急救車到場后,將熊某平送往安康市某醫院治療,醫院初步診斷熊某平右股骨干骨折。在住院10天后熊某平進行了手術,術后10分鐘熊某平因突發急性肺栓塞導致心臟驟停、呼吸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診斷為急性肺栓塞。后原告與醫院達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協議。今年5月,原告認為被告陳某林在門前的公路上鋪倒酒糟導致熊某平摩托車打滑出現交通事故,致熊某平腿股骨干骨折需手術,在手術中因骨折導致“脂肪栓塞”死亡,陳某林的行為對熊某平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原告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近日,白河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林在其門前公路上鋪曬酒糟的行為,不僅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車輛和行人的通行構成了安全隱患,更妨礙了車輛和行人在公共道路上的正常通行,該行為對造成熊某平摔倒受傷骨折的損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熊某平作為擁有多年駕齡和駕駛經驗的人,明知路面濕滑且有阻礙物、路況欠佳,未盡到注意安全義務,未采取其他相對安全的方式比如下車推行通過該路段,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承擔30%的過錯責任,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經承辦人先后組織多次調解未果,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