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1日,安康市漢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轄區公安機關,查處了某蒸面店在蒸面調料中添加罌粟殼案,查獲涉案罌粟粉末1袋,罌粟果實3袋,共計16.626kg,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漢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投訴舉報信息,聯合轄區公安部門對安康市漢濱區某蒸面店進行檢查,現場對辣子面、辣子油、五香粉等進行快速檢測,其中辣子油、五香粉檢測結果呈陽性。執法人員立即對該店蒸面以及蒸面調料予以扣押并進行監督抽樣送檢。在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在蒸面店老板王某某住所頂層查獲罌粟果實3袋、粉末1袋,共計16.626kg。10月30日,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了檢驗報告,報告顯示辣子油檢出罌粟堿、那可丁、可待因、嗎啡成分;五香粉檢出罌粟堿、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嗎啡成分。
二、查處情況
王某某在蒸面調料中添加罌粟殼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涉嫌犯罪。漢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本案移送至轄區公安機關處理。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經立案偵查,認定王某某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漢濱區檢察院已對此案提起公訴。
三、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食品中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典型案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由于罌粟殼中含有嗎啡、可待因、罌粟堿、那可丁等對人體有害的物質,易使人體產生癮癖,對人體肝臟、心臟有毒害作用。原衛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中明確將罌粟殼列為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6年發布的《關于嚴厲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違法添加罌粟殼等非食用物質的通知》中,也明確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等非食用物質。
本案中,王某某在蒸面調料中違法添加罌粟殼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屬于在食品加工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