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下列區域和地點禁止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軍事設施所在地;
(二)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養)老機構;
(三)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文物保護單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和糧食儲備場所;
(四)市區及縣城的住宅小區、集貿市場,公園、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停車場;
(六)城市道路、橋梁、人行天橋、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和運輸設備及輸送管道的安全區域;
(八)電站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風景名勝區、烈士陵園、林地、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十)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置統一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