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漢濱公安交警酒駕整治工作的持續深入開展和“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駕駛理念被社會各界牢記,廣大駕駛人都能夠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做到拒絕酒駕。但仍有極個別駕駛人依然心存僥幸,無視法律紅線,置自身及他人安全于不顧,在飲酒以后駕駛機動車輛。近日,漢濱公安分局交警大隊江南中隊在開展夜查集中整治行動中,查獲一起“二次酒駕”交通違法行為。
2017年10月22日晚,江南中隊在轄區路段開展酒駕整治專項行動,張某駕駛摩托車進入酒駕整治查緝點,執勤民警示意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檢查中,民警發現張某面紅耳赤,神情緊張,話語間有股濃濃的酒氣,于是當場對其進行酒精檢測。經檢測,張某涉嫌酒后駕駛 ,隨將其帶至醫院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測鑒定,張某的血液鑒定結果為 78 mg/100ml ,屬于飲酒后酒駕機動車。
民警在調查中發現,駕駛人張某曾于2015年7月14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就被交警部門處理過,然而張某并未吸取經驗教訓,依然我行我素,肆意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漢濱公安交警大隊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漢濱公安交警提醒廣大駕駛員:酒后駕駛一旦被查處,其違法行為將會被終身記錄。經學習重新恢復駕駛資格,不分何時何地,即使間隔一年、二年或更長時間,再次飲酒駕駛均屬于“二次酒駕”,吊銷駕駛證后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此前的酒駕違法信息也不會消除。希望廣大駕駛人,珍愛生命,尊重法律法規,一定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尊法守規明禮,安全文明出行既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他人負責,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